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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截至200911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没有盈利要求;

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港币2,000万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1亿元;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及新成立的「项目」公司 (例如基建公司) 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绩纪录;

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前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上市时,公众持股之市值不低于港币3,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

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告可被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有监察主任;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

如属第二上市,其它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其它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包销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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