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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股模式

1.红筹模式优点

红筹模式上市股份流通性最佳,控股股东于6个月所定期后,可自由流通,更重要的是因其可流通而使其股份价值高于不可流通的内资股(比较H股模式而言),从而可以利用股份作为收购兼并时的对价,极为有利于公司的资本运营。

上市规则对盈利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不需要达到中国证监会的“4-5-6”标准。因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时间进程较快。

 2.红筹模式操作上的可行性

 由于红筹模式具有上述优点,因此被民营企业所青睐,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合适,红筹模式针对以下企业较为使用:

(1)现有股东在境外控股公司中占有控股地位,国内业务的控制权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2)境外控股公司收购境内业务单位,是集团重组的一部分;而境内业务单位具有三年连续业绩,因此其业绩连续性也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3)由于在组建境外控股公司时,现有股东(尤其是管理层股东)最好是非现金投入,从而不存在国内居民对境外投资时的外汇合法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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